據介紹,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先后租下多個辦公場所,利用承租的辦公地址及其個人身份信息和他人身份信息先后開辦了5家公司。兩被告人通過其中4家公司的工商檔案資料累計申領了32臺POS機。
兩人通過社交軟件、街面發散宣傳彩頁等方式公開宣傳其公司所開展的信用卡套現、代還信用卡、養卡等業務,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信用卡持有人套現、代還信用卡、養卡。從2016年初至2017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共刷卡25000多筆,涉及信用卡3800余張,刷卡金額1.5億元,非法獲利近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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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套現實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一種犯罪形式并逐年遞增。這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對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
據檢方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立案追溯標準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處理。
據介紹,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套現數額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套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