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由湖北咸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某涉嫌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告人劉某、韓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一案,由咸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70000元;被告人劉某、韓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劉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8年3月,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9月,被告人任某、劉某等人商議將改裝后的pos機放置在朋友酒樓以竊取刷卡消費者的信用卡信息及密碼,而后偽造信用卡。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三人成功偽造多名被害人信用卡后,分別在廣東、湖北等地通過ATM取現、轉賬、跨行取現等方式分批次盜取被害人錢財共計7萬余元。每次盜取成功后,三人均按比例分成。另查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任某住處繳獲他人身份信息的信用卡10張。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使用他人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韓某某使用他人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巨大,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劉某、韓某某的刑事責任。一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建議,最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