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雇員同犯非法經營罪
經審理查明,萬榮縣某商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招聘許某擔任業務經理,黃某擔任會計。被告人許某在工作期間,明知該公司資質不能申領POS機,仍借用其堂兄經營的一家副食門市部的相關資質申領了一臺POS機在該公司使用,后告知被告人張某。被告人許某和黃某印制的名片上對外宣傳該公司開展POS機刷卡套現業務,并由被告人許某負責具體的操作與管理,黃某負責將盈利計入公司收入。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該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POS機上刷卡套現累計4177509.04元,并獲取違法所得15187元;被告人許某將違法所得15187元陸續交付給被告人張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許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故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法官點評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于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于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許可、批準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于經營的法規。要注意的是,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本身并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