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人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現金,用于償還該持卡人拖欠信用卡發卡行的欠款等用途,并從持卡人處收取刷卡金額0.5%~1.5%的手續費。近一年的時間,通過16臺POS機吸引顧客套現數額達9500多萬元。
2012年6月始,被告人冼某培租賃廣州市越秀區某大廈兩房間,并于2012年10月始雇用被告人冼某源,使用16臺pos機,吸引客戶到上述地點,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幫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現,并從中收取0.5%~1.5%的手續費, 套現數額達95922128.57元。
2012年10月開始,被告人冼某源受冼某培雇用參與非法經營活動,負責上述辦公場所的雜務并協助冼某培刷卡套現。2013年9月25日,冼某培、冼某源在上述某房間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公安人員還在上述房間繳獲作案工具POS機16臺、POS機簽購單一批、筆記本電腦1臺。
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冼某培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八十五萬元;冼某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臺、POS機16臺,予以沒收。廣州中院維持原判。
問:使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答:該案主審法官越秀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林旭群表示,信用卡套現行為在實踐中一般表現為POS機特約商戶與信用卡持卡人通過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的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的行為。
本案中,兩被告人使用POS機,虛構交易,使用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隨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從發卡銀行處套取的資金轉賬到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冼某培等人此類轉賬行為,與持卡人從冼某培等人處提取紙幣、硬幣后,存入自己的信用卡賬戶的結果并無二致。且持卡人的信用卡如無欠款需歸還,完全可從銀行將轉入信用卡賬戶內的款項以紙幣等形式予以提取。
因此,兩被告人將通過虛假交易的方式套取的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行為,實質上就是“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依法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