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新區一位商戶圖便宜安裝了兩臺低價POS機,結果落入圈套,4天損失50多萬元。近日,4名設計騙錢的幕后人員均被法院判刑。
記者從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獲悉,2016年7月至9月,張一、王二、錢三糾約劉四,密謀采取上門低價辦理pos機、誘使商戶辦理POS機后伺機騙取錢財。2016年7月,受害人李雯通過廣告聯系上張一,隨后王二等人上門至李雯經營的鎮江新區某煙酒店,低價安裝POS機,后又謊稱POS機需綁定公司賬戶,再由公司轉賬至李雯的銀行卡。其實,POS機綁定的是張一等人控制的一名智力障礙人員名下的銀行卡,他們誘騙李雯安裝了兩臺POS機。
2016年9月23日至26日,錢三至李雯的煙酒店刷卡共計451250元人民幣,并欺騙李雯將451250元打至錢三提供的銀行卡。在此期間,因其他顧客使用POS機刷卡消費,又造成李雯損失73216元。這兩臺POS機共造成李雯經濟損失524466元。
隨后,張一等4人經商議將贓款取出,其中,劉四分得2萬元左右,余款由張一、王二、錢三基本均分。
去年7月20日,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張一、王二、錢三、劉四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過程中,張一退賠16萬元,錢三退賠13萬元,劉四退賠2萬元,取得了李雯的諒解。
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一、王二、錢三、劉四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張一、王二、錢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劉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綜合考量后,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張一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王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錢三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劉四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責令上述人員連帶退賠李雯剩余經濟損失21萬余元。
法官提醒,商戶在采購和使用POS機時要謹慎,不要從事信用卡套現,不要協助持卡人套現;要通過正當渠道申請和安裝POS機,不從不明或可疑渠道購買POS機;出現刷卡結算資金不到賬等資金風險事件后,商戶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