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陵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孫某多次利用改裝POS機套取他人錢財達50多萬元,嚴重危害了他人財產安全,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萬元。
2015年7月,被告人孫某與同伙涂某商議進行信用卡詐騙,詐騙的方式是通過改裝的pos機盜取被害人銀行卡信息并復制被害人銀行卡后將卡內的資金盜走。兩人議定后,同伙江某(另案處理)找到孫某表示要加入進來。同年7月,孫某和江某到廣州問清楚了使用改裝POS機的方式,即到居民小區以低于市價的價格促銷商品,但要求使用銀行卡刷卡購買。同年7月底,孫某和江某到重慶物色能擺攤搞促銷的居民小區,但沒有找到允許其進入的小區,二人隨即搭車到了南充,之后孫某制作了名片,并招聘銷售人員,后招聘了羅某、青某二人為其進行促銷。同年8月4日,孫某聯系到一物業,并取得了進入小區促銷的許可,孫某隨即從附近超市采購了幾個種類的魯花牌食用油,安排了羅某、青某到小區內擺攤,以明顯低于市價的價格進行銷售,并將經過改裝的POS機交給銷售人員,要求銷售食用油時不能收取現金,且每張銀行卡油只能刷購一桶。同年8月5日至8月8日,羅某、青某在南充市嘉陵區一小區銷售食用油。后孫某又聯系了位于南充市區的一順慶小區,并于同年8月9日至8月13日安排羅某、青某以同樣的方式在小區銷售食用油。8月13日,小區附近的“好人家”超市經營業主發現孫某等人促銷的食用油價格過低,遂向魯花食用油南充市經銷商進行了反映,魯花食用油經銷商到現場進行詢問時,孫某要求羅某、青某只帶POS機離開了現場。孫某取回改裝過的POS機后,和江某一起返回了江西省南昌市。之后孫某等人通過改裝的POS機所盜得的被害人的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復制了被害人的銀行卡,并利用復制的銀行卡以還款、刷卡交易、跨行匯款等多種方式多次將15名被害人卡內現金盜走,數額共計507859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竊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并偽造信用卡,且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在商戶POS機上進行虛假交易,套取現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并判處孫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