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德化法院近日據此判決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判決被告王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借款人民幣48700元;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系朋友關系,2016年7月6日,被告王某以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陳某借款5萬元。雙方在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欠條上約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逾期還款按月利率3%計付利息。
事后,陳某通過交通銀行信用卡與招商銀行信用卡以POS機刷卡的方式支付借款50000元。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只償還借款利息1300元。為此,原告陳某將被告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欠款及利息。經庭審核實,本案所涉款項系原告陳某用交通銀行信用卡與招商銀行信用卡套取的資金,然后再轉借給被告王某的。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合同系無效合同。原告陳某在與被告王某的借款關系中,從交通銀行信用卡與招商銀行信用卡套取資金,然后轉貸給被告王某,并且雙方約定了高出法律規定的逾期還款利率,顯然是符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