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寧夏隆翔賓館(有限公司)欠款500余萬未還,但其酒店營業收入卻刷他人的POS機,走他人賬戶,逃避執行。當天,該院執行法官前往隆翔賓館一中店對該賓館內的物品進行扣押。
據了解,梁某某系寧夏隆翔賓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楊某某系寧夏隆翔賓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張某系寧夏隆翔賓館(有限公司)經理。2008年,梁某某陸續向劉某借款并還款,2013年12月26日,劉某與梁某某、楊某某、張某、寧夏隆翔賓館(有限公司)簽訂《還款合同》,確認還款金額為350萬元。當天雙方又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梁某某和楊某某另向劉某借款450萬元,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月利率2%,寧夏隆翔賓館、張某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隨后,劉某通過銀行轉賬向其支付借款450萬元。2015年11月26日,雙方就上述800萬元借款及利息支付事宜簽訂《還款協議》,約定在2016年6月25日前歸還劉某借款本金800萬元,并按月利率3%計算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的利息。協議簽訂后,梁某某和楊某某未能按約定限期支付利息。無奈下,劉某將其起訴至法院。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梁某某和楊某某向劉某還款200余萬元,剩余500余萬元則至今未償還,隨后劉某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4月6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梁某某、楊某某還應償還劉某500余萬元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共計550多萬元,被執行人梁某某、楊某某、張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被執行人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梁某某所經營的寧夏隆翔賓館有限公司各門店每月均有20萬元左右的營業款進賬,并用其他單位的POS機收取并轉移營業款,但被執行人寧夏隆翔賓館有限公司等卻拒不履行本案所確定的義務,并不積極配合執行,情節嚴重,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院已向有關公安機關以拒執罪移送刑事偵查。當天,執行法官前往隆翔賓館一中店對該賓館內10間客房內的電視機、電腦等物品進行扣押,并已妥善存放,扣押物后續將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