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經過預謀,并商定利益分成后,多次提供POS機進行刷卡套現及虛假刷卡消費,將套取到的款項轉入個人銀行賬戶中,非法占有他人的錢財并進行分贓,五男子分別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不等。
2014年11月16日,曾某秀(男,1992年出生于廣東省雷州市)、李某(在逃)與在網上通過QQ認識并取得聯系的周某(男,1995年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見面。之后,周某帶著曾某秀等人來到元祥商行,經過商議,商行老板李某祥(男,1987年出生于海南省萬寧市)同意由曾某秀等人在POS機上使用偽造復制的他他人的銀行卡刷卡套現人民幣33000元。隨后,李某祥將套現的33000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周某提供的銀行賬號中。事后,曾某秀、李某分得贓款27000元,余下贓款6000元由周某、李某某(男,1991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李某祥等人分贓。
2014年12月1日,經過事先商議,曾某秀、黃進、周某等人再次來到元祥商行,曾某秀在pos機上使用偽造復制的他人的銀行卡刷卡50000元,并由周某指使黃某燦(男,1996年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在POS機的刷卡單上簽他人名字以及在李某祥編造的一張50000元的“調撥單”上簽名并按手印用于造假。隨后,李某祥將套現的現金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匯入李某某賬號。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秀、周某、李某祥、李某某、黃某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其中被告人曾某秀、周某、李某祥、李某某共騙取人民幣83050元,被告人黃某燦參與騙取人民幣5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法院作出判處被告人曾某秀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李某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黃某燦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宣判后,李某祥、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海口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隨后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