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南寧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借記卡糾紛案。一位女士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IC借記卡,后由他人持有該女士名下的偽卡進行交易導致借記卡中的126010元被轉走。中院一審判決某銀行賠償該女士126010元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王某在某銀行申辦一張人民幣IC借記卡,該行為王某開立一張IC借記卡,卡的尾號為8274,該卡憑密碼使用。2015年10月8日01時39分,王某手機收到某銀行客服平臺發來的短信,顯示其尾號8274的賬戶于10月8日01時39分完成一筆金額為126010.00元的轉支交易。王某意識到銀行卡有可能被盜用了。即于01時55分前往建行南寧某支行ATM上使用其所持的尾號為8274的借記卡,取得其卡未離身的證據后,王某報警。8日14時10分,王某在某銀行處打印了交易明細清單,該交易明細清單顯示2015年10月8日王某的涉案借記卡賬戶內金額在湖南被轉支126010.00元,收款人為唐某,對方的住址為湖南某地。
中院認為:某銀行與王某之間成立借記卡服務合同關系,王某開通相關的銀行卡功能并向其借記卡賬戶存入款項后,銀行即有義務在存款余額限度內向王某提供銀行卡消費、轉賬匯款、提取現金等服務。從2015年10月8日01時55分王某持其所有的涉案借記卡在建設銀行的ATM上進行相關操作且被機器接受的事實可以證明,從時空距離上判斷,發生于湖南進行轉賬電話交易的行為人并非王某,所使用的卡片亦非王某持有的涉案借記卡。王某在收到款項轉出的銀行短信提示后,在2015年10月8日02時5分即到公安機關報警,據此,中院確認本案借記卡交易系偽卡交易。某銀行與偽卡使用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對持卡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某銀行對偽卡使用人使用轉賬電話轉賬的付款行為不構成對于王某作為持卡人的履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王某有權要求某銀行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某銀行給付因偽卡交易而減少的借記卡賬戶資金。
偽卡交易的條件包括有發卡行未能防范卡片復制和偽卡交易,亦包括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因泄露而被偽卡使用人竊取。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的原因可能存在于銀行或者持卡人方面。某銀行作為發卡人應當保障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其中包括對持卡人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即銀行首先要對所發的借記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其次銀行應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適用,這是銀行作為銀行卡業務推出方和服務提供者的合同義務,也是發卡行保障自身財產安全的應盡義務,發卡行應比持卡人承擔更重的防范偽卡交易的責任。某銀行作為發卡行如主張免除其對持卡人的付款責任,應當舉證證明銀行卡信息或者密碼泄露系由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或者密碼所致。本案中,某銀行未能舉證證明銀行卡或者密碼泄露系因王某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或密碼所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貨幣是特殊的種類物,貨幣所有權隨占有的轉移而轉移,王某將款項存入其借記卡賬戶后,某銀行即取得貨幣所有權。偽卡使用人故意實施偽卡交易,使某銀行喪失了相應的貨幣使用權,構成對銀行的侵權行為。王某與某銀行之間存在借記卡服務合同關系,偽卡使用者與某銀行之間存在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相互獨立。偽卡使用者對銀行的侵權行為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按相應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不應當以偽卡交易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而對王某與某銀行之間的借記卡糾紛案件不予受理或審理。
綜上,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某銀行賠償王某126010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現今社會銀行卡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各發卡行陸續用銀行IC卡替換原有的磁條卡使用,但是IC卡亦非絕對安全、不能被復制。本案即是持卡人名下的銀行IC卡在異地被他人使用偽卡進行電話轉賬導致賬戶資金受損。
在使用銀行卡時保障賬戶安全及合法權益是每一個持卡人應當關注的問題。首先,持卡人應當注意銀行卡的安全使用,盡量避免在有安全隱患的商鋪或者POS機上刷卡,不要將銀行卡交由他人使用,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其次,在申領銀行卡時,最好申請賬戶變動的短信提醒服務,隨時掌握銀行卡動態;最重要的一點,如果發生偽卡交易導致賬戶金額發生變動時,持卡人如何證明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未離開自己身邊,系他人偽卡交易,主要是時空距離的判定。持卡人應當立即持銀行卡到最近的ATM機上發生一筆交易,無論存、取款或者查詢都可以,并保留好ATM機憑條;持卡人所持的銀行卡被ATM接受,這是證明當時持卡人卡未離身的重要證據。
對于發卡行來說,應當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對所發借記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適用。發卡行應比持卡人承擔更重的防范偽卡交易的責任。發卡行如主張免除其對持卡人的付款責任,應當舉證證明銀行卡信息或者密碼泄露系由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或者密碼所致,如果發卡行不能提交相關證據,應當對持卡人的賬戶資金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