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間,李某申辦一系列公司。趁此時機,李某借此名義從東營銀聯公司和東營郵政儲蓄銀行申請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11臺。
不過,申領了pos機之后,李某并不打算用于正規的結算,還是將這些POS機用于給客戶刷卡套現,從中賺取好處費。為了便于開展業務,他租用了東營區百大三區9號樓2單元201室作為辦公地點。
由于11臺POS業務較多,2013年3月份左右,李某雇用沈某具體辦理相關業務。2013年5月份,經沈某介紹,李某又先后雇用了徐某、馬某負責刷卡和會計工作。據了解,從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沈某、徐某和馬某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手中的信用卡刷卡套現,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經過核算,沈某、徐某為他人刷卡套現52萬余元,馬某刷卡套現近16萬元。
2014年1月22日,東營分局文匯派出所民警在其辦公地點將徐某、馬某抓獲;同年11月23日,沈某到市公安局東營分局經偵大隊投案;李某逃往外地,目前警方正全力追蹤逃犯。
2015年11月13日,東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沈某、徐某、馬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現金,其中沈某、徐某參與刷卡套現52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馬某刷卡套現近16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
日前,東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人均犯非法經營罪。其中,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沈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五千元;馬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