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收銀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現金達萬元,近日,被告人施某被南通市崇川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施某原系南通市區一大型超市的收銀員,其在工作中偶然發現當銀聯打卡單到最后一張,再裝紙銀聯pos機就會重復打印上一次顧客消費的刷卡簽購單,于是施某故意將卡單就留一張,其余斷開,讓機器認為是最后一張,然后再裝紙重復打印上一張簽購單,并冒充顧客在上面簽名,最后在下班結款時將重復的簽購單入帳,從營業款中套取同等金額的現金。2007年1月20日至2月28日期間,施某利用上述方法共作案37次,套取現金合計12874.4元,直到超市財務部門與銀聯公司對帳后才被發現。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某身為超市收銀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操作銀聯刷卡POS機,將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其認罪態度較好并退清了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