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從我院辦理刑事案件的數據看,信用卡詐騙案件呈現上升現象,數字顯示,2006年批準逮捕信用卡詐騙案件1件1人,2007年有7件11人,同比分別上升6倍和10倍。2006年提起公訴5件6人,2007年有7件12人,同比分別上升40%和140%;至2008年5月止,已提起公訴該類案件7件9人,案件數已與去年起訴總數持平。通過對所辦理案件分析,信用卡詐騙案件上升與銀行管理有漏洞分不開,銀行管理漏洞為信用卡詐騙犯罪提供了機會,應該有針對性地規范信用卡的申領、使用管理,才能有效地減少利用信用卡斂財的犯罪。
一、信用卡詐騙的有關法律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使用偽造的或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以及惡意透支的,如果達到數額較大,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關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問題
這里牽涉一個“偽造”和“使用”的問題,所謂“使用”,在一般意義上理解,包括用信用卡在pos機特約商戶購買商品,在銀行或柜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如支付交通、住宿、餐飲、娛樂費等等。但是,對于行為人既有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又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1)如果行為人既偽造了信用卡,又使用了他人偽造的信用卡,則兩種行為侵犯了不同的對象,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數罪并罰。(2)如果行為人為了出售的目的偽造了信用卡,后由于某種原因沒有出售成功,行為人又產生新的犯意,使用該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由于前后兩個行為不具備牽連犯所要求的必須出于同一個犯罪目的的牽連故意的要件,故不構成牽連犯罪,而應按信用卡詐騙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數罪并罰。(3)如果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偽造了信用卡,自己使用,偽造行為和使用行為情節相互對應,處于同一個量刑檔次,則應當按牽連犯以信用卡詐騙罪一罪處罰。
(二)關于“惡意透支”問題
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合法持卡人利用有效真卡惡意透支;二是合法持卡人利用無效真卡異地巨額透支;三是合法持卡人與他人合伙利用真卡異地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必須“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所謂“超過規定限額”,是指超過信用卡章程和領用信用卡協議明確規定的透支限額,并以透支后信用卡帳戶余額來計算。
惡意透支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經銀行“催收不還”才構成犯罪。我們說的“催收不還”存在一定期限,在限額以內透支的,透支期限為60日,超過期限,銀行就會催收;在限額外透支的,透支行為一實施就是非法,銀行馬上就會發出催收通知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就構成犯罪。
二、銀行在信用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一)片面追求業績,導致信用卡濫發
個別銀行只追求發展客戶、增強信譽、增加收入的目的,無需或不審核申請人財產擔保、個人擔保就發卡;個別銀行業務員為了完成年度任務,在街邊擺個攤子或以多種優惠方式吸引客戶申辦信用卡,放松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甚至在獲得申請人資料后不定期給申請人辦理不同種類的信用卡,這些做法往往被有企圖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如我院起訴的犯罪嫌疑人許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資料但用虛假的收入證明申請了4張信用卡,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利用偽造的多個身份證成功申請多個銀行的信用卡50多張。
(二)欠缺憂患意識,較少主動監管和跟蹤
個別銀行風險意識不強,認為信用卡發出、攬住客戶就是完成任務 就能獲取發卡后帶來的經濟利益,對持卡人的資金流動情況較少主動進行監管和跟蹤,對持卡人多次透支后有無能力還款、是否及時還款以及有無在其他銀行進行惡意透支等情況不組織評估分析,被犯罪分子占了空子。如我院去年至今提起公訴的14件21人信用卡詐騙案件中,屬于惡意透支的7件12人,其中最多的行為人曾多卡透支35次,透支金額20多萬元;最長透支期限的超過7年,才引起發卡銀行的注意。
(三)過分相信商戶,對其資料、情況審核不嚴
居于對商戶的信任,銀行對申請POS機(電子收款機)的特約商戶缺乏嚴格的監管,特別是對其是否具備資格、商業誠信如何缺乏細致的審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機會,或以虛假的證明注冊成立商戶,再以商戶名義申請pos機,然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大肆透支;或與商戶相互勾結,由行為人借特(下轉第201頁)(上接第199頁)約商戶的POS機用假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費透支或假消費騙取銀行劃撥給商戶的貨款。我院起訴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均出現假商戶詐騙和行為人與商戶勾結詐騙兩類案例。
(四)注重各自為政,銀行之間溝通不足
個別銀行被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后,沒有及時將犯罪分子列為“黑名單”通過一定渠道供其他銀行共享,使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不同銀行的信用卡進行多卡詐騙。如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2000年9月以自己的A銀行信用卡透支購物被定期催收還款不還后,又于同年12月以B銀行信用卡通過消費和提取現金形式進行惡意透支。
三、預防信用卡詐騙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信用卡申請工作管理
要糾正片面追求發卡數量的觀念,嚴格按章辦事,加強對申辦信用卡、POS機的個人或客戶資料嚴格審查,在發卡前應做好資訊調查,克服盲目性,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發放信用卡。發卡后無論持卡人有無透支、特約商戶有無刷卡交易,定期向其發催收透支還款通知或對帳單,一方面作提醒還款、對帳之用,一方面可以警示不法分子,反映信用卡的使用情況銀行一直有跟蹤監督。
(二)發揮特約商戶的防范作用
不法分子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相當部分通過刷卡消費進行,特約商戶在反信用卡詐騙中起著重要作用。因此銀行要加強與特約商戶的聯系,定期分析通過其POS機消費交易和資金流動情況,若發現同一帳戶反復多次連續消費應作出交易風險提示,并及時采取監管防范措施,這樣既可以及時發現透支行為人的企圖,阻止透支行為人進一步擴大透支,避免損失不斷擴大,又可以防止特約商戶與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降低不法分子詐騙得手的可能性。
(三)建立健全銀行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通過銀監會或銀行協會等機構、組織在不同銀行之間建立起溝通聯系的機制,實現信用卡詐騙等犯罪分子“黑名單”共享,實現信用卡報失快速通知、快速執行止付,并通過聯系平臺互相交流防范和打擊信用卡詐騙的措施和經驗等,共同筑起保護銀行、合法商戶及合法持卡人利益的屏障。
(四)加強法制宣傳
通過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互聯網絡等大眾傳媒,及時向社會披露重大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以案釋法,教授預防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方法,增強公民使用信用卡的守法意識和防范意識,教育公民積極配合銀行機構、司法機關共同防范和打擊信用卡詐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