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件重現
2012年,劉某大學畢業后,由于專業不對口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劉某的父親就為其投資開了一家手機專賣店,租下店鋪進行裝修以后,劉某開始進貨,招聘銷售人員,并向當地的幾家銀行申請領取了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一天,劉某的大學同學申某來店里求劉某幫忙。原來申某想通過店里的(POS機)套取一些現金一屆燃眉之急,劉某幫申某套取現金以后,申某付給劉某一筆好處費。這次套現讓劉某眼前一亮,何不利用自己開手機專賣店的便利條件多掙些外塊呢?有了這個想法以后,劉某便在網上論壇、空間等處登了刷信用卡的小廣告,隨之而來找劉某的聯系套現業務的人越來越多,劉某從中也大賺一筆。短短的幾年時間,劉某累計套現金額達600萬元,從中牟利不菲。劉某的這種利用信用卡套現金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斷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本案中,劉某以銷售手機為名,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墊還業務,已經涉嫌非法經營。由于劉某的累計刷卡金額已達600萬元,依據法律規定,數額子啊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為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因此,劉某的行為已經達到該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會受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賠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